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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保食品安全需对监管体制动大手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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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确保食品安全需对监管体制动大手术 |
民以食为天,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,也是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支撑。近年来,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社会信用和道德良知滑坡等诸多问题,法治权威尚未完全树立,客观上造成一个食品安全危机的特殊时期。据统计,我国每年因食品而中毒的人数以万计,食品质量投诉逾10万件。尤其是三聚氰胺奶粉、瘦肉精、地沟油等恶性事件,让公众产生恐惧感和不信任感,引发人心的不安。
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乱象,如何加强政府的执法能力,打造一条“从菜地到餐桌”的安全链,成为社会公共治理的紧迫任务。我们不能冀望以谋利为取向的商家能够成为“圣人”,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也排除了个人自我救赎的可能,食品安全真正的依赖屏障,主要系于政府部门执法监管的到位。遗憾的是,在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中,我们看到了道德诚信的失范,也看到了执法临阵失守的危险。某种程度上,执法监管的疏忽与失职,让公众缺乏足够的安全感。因此,无论是基于公民的安全诉求还是现代政府的法律职责,食品安全的可靠保障都必须首先确立在严格的执法基石上。 从执法体制上看,必须彻底纠治“九龙治水”的监管格局。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执法,采取多头监管、分段负责的方式,难以形成执法合力。根据食品安全法,从田头到餐桌,农业、质检、工商、卫生、食药监五顶“大盖帽”被配置于第一线,看似执法机构十分健全,但由于部门利益根深蒂固,其后果往往是人人都管而人人又都不管,出了问题也难以划清责任。要强化执法效果,首先需要改变九龙治水、分散管理的格局,形成重要食品链从头至尾统一管理格局。10月11日,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,将省级以下工商、质检部门,由垂直管理改为市、县两级地方政府管理,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和排除垂直管理所凸显的互相扯皮现象。在这一体制改革过程中,地方政府应着力整合执法资源,建立健全信息共享、权责明确、执法联动的统一监管机制。 从执法过程上看,必须确保监管部门始终处在“上岗”状态。目前,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对比较完善,问题主要出在执行上,具体监管责任没有落实到位。相比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和司法机关裁判纠纷而言,政府执法在本质上需要执法者始终身处社会一线,“事必躬亲”地去“望闻问切”,对照法律标准纠察治偏,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发发通知,或是象征性地走走过场。食品从原材料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等各个环节,都设置有相应的执法检查职能部门,这些执法检查,只有环环相扣,才能保证食品是安全的,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落最终都将伤害到消费者。因此,建立和完善更多刚性的责任机制,增强行政执法的密度,是化解公众餐桌上安全风险的关键所在。 从执法责任上看,应当发挥刑法的修复功能侧重打击渎职失职行为。刑法向来有“万法之盾”之称,其他法律的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法的终极保障。从宽泛的意义上讲,那些处在执法岗位上的责任者,一旦失职渎职懈怠法定责任,客观上便将公民置于无所保护的危险境地,其失职行为本身就是一种“风险源”。如瘦肉精事件中,某些监管者与不法企业、商家结成利益同盟、监守自盗,几令食品安全防线沦陷。为此,刑法修正案(八)专门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,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,从而为惩治食品安全执法失职渎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。司法实践中,要通过对相关责任人的严厉追究,在刑法的威慑下确立起行政执法的责任体系,将刑法作为整个食品安全治理系统的最后法律保障,作为修复行政执法体系的利器。 从根本上说,食品安全治理的恒久之道,最终还取决于市场法治化水平。没有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,没有健全的市场法治环境,没有良好的商业诚信和职业道德,政府的单一治理难免陷入孤军奋战的困局。因此,只有立法构筑起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堤坝,执法确立起严密无缺的常态机制,司法形成法律责任追究的强大威力,社会监督倒逼透明化食品安全信息,最终才能形成一条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链,为公众打造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屏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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